第118章 心理罪之暗河(29)(3 / 6)

部、右臀部、右大腿外侧、左大腿上段内侧等处,并有密集的点状出血,指压不褪;全身尸僵缓解。颜面部青紫。双眼结膜片状出血,角膜浑浊。头皮多处陈旧裂伤,颅骨、颅内无异常。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一条晾衣绳环绕于颈部,颈部深层软组织出血。气管腔内有血性泡沫状液体,双肺部明显淤血,心、肺表面有出血点。第七肋骨骨折,第八肋骨骨裂。食道内有乳糜状液体,胃内容物约八十克,可见成形的桔梗及乳糜状液体。膀胱空虚。阴茎缺失,创面凹凸,瘢痕形成。右手腕关节处小片状皮下出血,小指、无名指、中指离断,肌肉层内发现木质牙签。

分析意见:

死因:死者系被晾衣绳环绕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损伤成因:头皮陈旧裂伤符合硬物作用所致;第七肋骨骨折,第八肋骨骨裂符合硬物作用所致;阴茎缺失符合硬物作用所致;颈部损伤符合扼压所致;右手腕关节处小片状皮下出血属挣扎抵抗时形成;小指、无名指、中指离断属锐器切割所致。

死亡时间:根据尸检发现尸斑已经固定、尸僵缓解、角膜浑浊等情况,死亡时间在首次检验尸体前二十四小时以上。胃内有成形的桔梗及乳糜状液体,推断死者在餐后两小时左右死亡。

被害状态:从头皮多处陈旧裂伤及骨折和骨裂情况来看,死者在被害前七十二小时左右曾遭暴力殴打;手指离断伤为被害当天所留,从浴缸及墙壁上多处喷溅血点来看,作案地点就在卫生间的浴缸内。

被害场所:死者家中。

犯罪分子人数、特征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分子人数不明;从手段的残忍程度看应属男性作案,且与被害人相识。

犯罪动机:死者系宾馆的保安员,接触人员层次复杂。根据调查走访,死者生前生活作风糜烂,有多次前科劣迹,结合死者在案发前曾遭暴力殴打,以及断指及插牙签等虐待手段,报复杀人的可能性很大。

案件上报到市局后,警方迅速锁定几名犯罪嫌疑人并一一调查。其中,市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郑霖(已停职)、队员冯若海(已停职)、展鸿(已停职)嫌疑最大。经调查,三人均有不在场证明,嫌疑被排除。

警方从电信部门调取死者的通讯记录后,发现公安厅犯罪心理研究室的方木曾与死者联系过,经调查,方木在案发当天与同属专案组的组员肖望外出查案,嫌疑被排除。后经群众反映,死者景旭曾在案发前几天在丽华酒店与人冲突并遭殴打。经调查,打人的是徐合喜(男,二十六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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