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2 / 15)

示的证据里除了音箱生产厂家、音箱制造行业专家、音响行业协会、技术检测部门分别出具的23份成本评价意见书和一份由乐圣公司计算的格律诗音箱最低成本综合评估报告,更重要的证据是原本由被告提出的证据,一份是1996年10月26日的《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记录》,一份是1997年3月7日的《格律诗音响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宗旨的决议》,还有一张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音响机架生产过程录像光盘。

蒋律师经过审判长的准许,当庭播放了农民生产过程录像,然后发言道:“为了说明事实真相,我们就不能不提到一位表面上似乎与本案无关的重要人物,那就是格律诗公司和王庙村生产基地的总策划人丁元英。我们钦佩丁先生与格律诗公司扶贫的善举,但是正如大家所看到的,这种生产方式没有土地、厂房的投资,没有安全保护、环境污染和各种社会保险的成本,没有休假,没有福利,没有老人和孩子的概念……这种所谓的扶贫就是让我们的农民兄弟不惜牺牲家园和健康而在那种恶劣的条件下廉价出卖劳动力,以换取格律诗公司得以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本钱,无异于奴隶式的剥削、榨取,这种成本对于法制与文明的工业化生产根本没有可比性。”

法庭现场是两台摄像机同时拍摄,镜头不断地转换、变化。林雨峰一边专注地看着蒋律师发言,一边更加专注地观察记者和旁听群众的表情反应。蒋律师的发言情绪激愤、措辞严厉,列举了有关法律依据,阐明了原告主张。当蒋律师提到“总策划人丁元英”的时候,记者和旁听群众都程度不同地呈现出诧异和探究的表情。

根据法庭调查顺序,下面将由被告方格律诗公司的当事人阐述观点。

肖亚文毕竟是警官大学刑侦系毕业而又有一些社会阅历的女人,心理素质稳定。她拿起早已准备好的应诉提纲镇定地发言道:“审判长,各位法官,刚才原告代理律师已经向法庭陈述了事件经过,我就不再重复了。在此,我向法庭陈述如下几点意见:一、凡是商业竞争都具有排他性,因此我对本公司合法竞争的排他性不做辩解。二、原告诉称我方伪造商品产地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如果从王庙村订购箱体就算商品产地,那么乐圣旗舰套件占格律诗音箱63%的成本,其音箱产地就可以标识深圳吗?没有法律根据。三、王庙村个体工商户与格律诗公司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不是由哪个人口头认定,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事实上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独立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商务互动关系。”接着,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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