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二十七节尘埃落定和发现(修改版)(1 / 4)

1938年12月29日。

宜打扫、祭祀、祈福,忌安葬。

距离防空部队打下两架日本飞机过去了十二天,距离季某人从山城逃走也过去了十一天,得知这两条消息的武希文最终还是招了。

失去了日本的家人,他只能尽量保住山城妻儿,对于任何一个东亚人来说,家族的繁衍是刻在骨子里的,谁也无法接受绝嗣。

根据其供述,军统在政┴府、军中以及商业机构抓到了十多名高级间谍,这些人组成了一张严密的情报网,从政┴治、军事、经济、科技上对国府进行渗透。

经过十天的“大力”审讯,被捕人员幡然悔悟,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承认他们为日本人服┴务,窃取机密信息。

另外,所谓的换日计划跟左重判断的一样,即刺杀某人,以便扶持季某人上位,很老的招数,但真要成功了,民国危矣。

军统将口供上报了军韦会,或许是案件涉及到某人,国府机关爆发出惊人的工作效率,当天就遵照法律下发了裁决命令。

自中日战争爆发起,民国出现了一批又一批的汉奸,这些人不但在政┴治上面与日本人签订投降条约,大肆出卖┴国和民族利益。

在军事上还积极配合侵略日军杀┴戮同胞,抓捕抗日武装,对沦陷区人民进行镇┴压,制造了无数血案,让无数百姓家破人亡。

同时他们还潜入大后方刺探情报充当间谍,扰乱社会秩序,在经济上帮助侵略者抢夺财富,思想上配合奴┴化教育,腐蚀和瓦解民族反抗意志。

跟日本人相比,这些甘心充当鬼子爪牙的汉奸,对民族的危害更甚,因为这让很多人对国家的前途产生了悲观的情绪。

一时间全国上下都发出了严惩汉奸的呼声,国府从善如流,于几个月前公布了《惩治汉奸条例》,将十四种行为定为汉奸行为,行文张贴各处。

这十四种汉奸行为具体为通谋敌国者,图谋扰乱治安者,招募军人或其他人工、役夫者,阻碍公务人员执行职务者。

供给、贩卖、购办、运输军事给养或制造军械之原材料者,供给金钱资产者,扰乱金融者,毁坏交通、通讯或军事之工事者。

供给、贩卖、运输毂米麦面杂粮以及其他可充食粮之物品者,泄漏、侦察或盗窃有关军事政┴治经济之消息、文书或物品者。

充任向导或担任其他有关军事之职务者,于饮水、食品中投放毒物者,以及煽惑军人、公务人员和百姓逃叛通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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