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资料的查阅人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措施,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档案情况,同时需在严密监视下才能进行查阅,一旦有任何异常行为,可以就地处决。
第四,查阅人员在查阅资料后,需进行为期三天的全天候二十四小时监视,三天时间内无异常才可解除监视,但列入观察名单,其行为信息需被全部记录。
第五,查阅人员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处理信息内容并做出决(本章未完,请翻页)